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2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25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廖駿上列受刑人因銀行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7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 廖峻 (原名: 廖俊堯 、 廖威翰 )前犯銀行法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7年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10月25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82311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1年度重金上更一字第1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宏卿
法官簡芳潔法官林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惠彥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