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2號公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家華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許家華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李宛玲
法官陳順輝法官陳立祥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書記官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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