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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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6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陳冠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詠湄 (即 呂玉華 )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2,9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書記官祝語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