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8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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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89號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叁仟壹佰壹拾陸元,及其中之新臺幣肆萬柒仟柒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依上開金額按月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期計算為限,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
書記官李育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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