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47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474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建裕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建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建裕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並於民國111年9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2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93961號函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13年12月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93960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卷證資料,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是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鄭淳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汪承翰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