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5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5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585號原告 陳羿君 被告 林柏灝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58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正偉
法官陳志峯
法官鄭淳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汪承翰中華民國113年12月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