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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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547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吳麗雲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74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10+
1)×34×10=3,740〕。
二、說明於協商成立後還款情形如何?有無證明資料(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是否已毀諾?若是,何時開始未依約履行?並應具體說明未能按協商依約履行究係因何種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所致,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與銀行協商當時,聲請人之收入及支出情況如何?如何預估家庭生活開銷?計劃如何支應?次應說明對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所負欠之債務(即聲請狀所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民執荒字第7903號執行命令)及對臺灣土地銀行所負欠之債務(即聲請狀所附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執速字第5981號執行命令)是否已清償完畢?清償之起、迄時間及金額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協商成立後,收入及支出有無增減或其他異動之情事發生?
五、聲請人本人暨配偶 魏麗珍 、受扶養人 陳秀英 、吳○如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所有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
六、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內有實際扶養母陳秀英、配偶魏麗珍、子女吳○如之事實之證明文件(例如以上開3人為受扶養人之報稅資料)、就該扶養義務應分擔之人數及其姓名(即除聲請人外,依法律規定對上開3人亦負有扶養義務之人,例如聲請人之配偶、兄弟姐妹)、與受扶養人之關係,暨上開
3人及「其餘扶養義務人」最近2年(含95暨96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所得資料清單、聲請前5年內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暨最新及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七、提出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之各項必要支出、為受扶養人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用數額之相關證明文件(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及清楚之計算方式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
八、聲請人應具體說明支付房屋貸款之起迄時間及金額為何?並提出向合作金庫銀行茲借房屋貸款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債權證明文件、「所有」房貸繳款清單影本及土地、建築物之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並釋明尚有何人同住在該處?是否協議由聲請人及其配偶共同負擔?負擔比例為何?另應提出如聲請狀所述自97年4月起須支付本息15,000元之證明文件。
九、陳報聲請更生前5年內是否曾任公司或營利單位之負責人,倘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更生前1日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額(含營業稅申報資料)。
十、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內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於該段時期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提出聲請人於聲請前5年內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
、陳報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
、陳報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調協,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
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財旺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書記官孫國慧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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