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中簡字第76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中簡字第7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中簡字第76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敬源(原名林敬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63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敬源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安全帽壹頂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理由,除犯罪事實欄一第5行至第6行「徒手竊取 謝芳甄 擺放該處之安全帽1頂(價值新臺幣3000元)」更正為「徒手竊取謝芳甄擺放該處之安全帽1頂(價值新臺幣3300元)」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林敬源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爰審酌被告不思正途以獲取所需,僅為貪圖小利,竟任意以竊取之方式,冀得他人財物,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知所悔悟,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物品價值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
1項及第2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竊得之安全帽1頂,為被告之犯罪所得,且未實際發還予告訴人謝芳甄,復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簡佩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子瑩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股
107年度偵字第6335號被告林敬原男2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0號居臺中市○區○○路000號7樓之1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一、林敬原於民國106年10月10日凌晨欲由其友人 陳嘉豪 騎乘機車載送返家,因缺乏安全帽,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同日凌晨2時46分許,在停放在臺中市○區○○路○○○街○○路000000000號碼MAK-9356號機車坐墊上,徒手竊取謝芳甄擺放該處之安全帽1頂(價值新臺幣3000元),得手後,配戴在己頭上,再由不知情之陳嘉豪騎乘牌照號碼YIZ-151號普通重型機車載乘離去。嗣謝芳甄發現遭竊,報警處理,為警調閱監視錄影器畫面查看,並循線通知林敬原到場說明而查獲。
二、案經謝芳甄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敬原於警詢及本署偵詢時坦承不諱,並經告訴人謝芳甄於警詢時指訴屬實,復有員警職務報告、監視器畫面擷取翻拍照片6張、蒐證照片2張、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等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檢察官林彥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書記官柯芷涵所犯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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