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64號原告 許明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明福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2,10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裁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書記官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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