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消債補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消債補字第28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美惠 代理人 江楷強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
書記官~g2;附表:
┌───────────────────────────┐│一、補正委任狀。│├───────────────────────────┤│二、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書──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紅色紙張)。│├───────────────────────────┤│三、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①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②除已陳報者外,「本人」、「配偶」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③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四、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聲請人「本人」、「配偶」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2││年8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五、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聲請前二年(即自即自102年8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六、應補正:││①配偶診斷證明、無工作能力證明文件。││②配偶、子女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財產稅││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本欄補正事項,請參用本院消債專區表格)│├───────────────────────────┤│七、提出債務人「本人」、「配偶」、「子女」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1年1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已提出之部分不必重複提出)。│├───────────────────────────┤│八、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3,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