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審交附民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92號原告 呂佩芸 被告 余旻城
拖拉庫通運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彭智慧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審交簡字第12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馮浩庭
法官林慈雁法官曾雨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珮華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