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審易字第63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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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審易字第6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審易字第63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肇峯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16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胡肇峯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2年6月16日凌晨1時46分許,在桃園市中壢區立和路59巷口,趁無人注意之際,以徒手竊取告訴人 温范鑑 放置該處之資源回收拖車1臺(價值新臺幣1,500元,下稱系爭拖車,已發還),得手後逃逸。嗣告訴人察覺系爭拖車遭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現場監視器畫面,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經本案檢察官提起公訴後之113年1月23日死亡,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謝承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施懿珊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