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桃交簡字第30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桃交簡字第30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桃交簡字第309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97年7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上列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所載「(97年度速偵字第2114號)」,應更正為「(97年度速偵字第2115號)」。
上列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所引附件「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97年度速偵字第2114號)」,應更正所引附件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97年度速偵字第2115號)」(如本件裁定所附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蕭世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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