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上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字第431號上訴人宏總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宏總航太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宏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馮輝龍 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 律師
雷兆衡 律師 陳芃安 律師被上訴人 胡興華 訴訟代理人 王秋芬 律師被上訴人 杜侑達
向芯嫻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官振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5月15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松鈞
法官楊舒嵐法官許勻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書記官莫佳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