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6號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陳致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 彭樞義 間損害賠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7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柒佰肆拾捌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法院書記官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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