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04號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曾聲請對被告 趙志宙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捌仟參佰柒拾元,應繳裁判費壹仟柒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仟貳佰柒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碧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書記官嚴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