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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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61號原告 李石麟 被告 鄒宗展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聲請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925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7,4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
書記官盧鏡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