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6號聲請人 林國光 上列當事人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民事法庭法官林家賢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書記官曹立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