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8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89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明霞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財團法人中國國際觀光事業發展基金會最新法人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 王義修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