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催字第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催字第81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股票發行公司明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二、明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所在地址,請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民事庭法官林明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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