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4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4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445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請求金額新台幣110,048元之計算基礎。
2.正確之計息本金(即債務人之消費款項未清償部份)。
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民事庭法官汪智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書記官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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