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繼字第9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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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917號聲請人 古麗華
何佩縈 周奕蓁 周宸宇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周映洲 兼法定代理人 何孟倩 同上聲請人 何張秀蘭
何紫綾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上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繼承系統表(應記載被繼承人之配偶、子女、父母及兄弟姊妹、祖父母等資料)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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