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46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46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464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樂台鵬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姿綾
8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捌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0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24646號)
(一)債務人陳姿綾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以下同)68,100元整,及其中68,000元整自民國101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1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陳姿綾於民國97年9月12日向債權人申請浮動利率資金交易平台暨MMA標會理財網會員資格,並經核准標會額度為新臺幣110,000元整。
(三)依總約定書約定,參與標會組合之會員如任一標會組合逾30天未繳納會錢時,債權人得於相對日將會員之全部債務逐筆轉為信用貸款,用以清償該會員對該標會組合其他會員所應負擔之債務,該筆轉換信用貸款金額為每期會錢乘以應繳付剩餘期數,該筆信用貸款並於轉換當日到期(第十八條)。已得標會員如未依約清償本金,應依法定利率5%計付遲延利息予債權人,另逾期6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就超過部份,按前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第十九條)。
(四)債務人陳姿綾於民國99年9月18日開始參與標會組合(25期,每期會錢新臺幣3,000元),民國100年12月19日得標;又於民國101年1月17日開始參與標會組合(10期,每期會錢新臺幣5,000元),民國101年2月17日得標;另於民國101年7月28日開始參與2組標會組合(分別為14及37期,每期會錢均為新臺幣1,000元);依約每期會錢應繳至各標會結束,惟至民國101年9月17日起即未再繳款,債權人總計墊付新臺幣68,100元及自民國101年9月17日起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履經催討,迄未清償。依民事訴訟法508條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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