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36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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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裁字第36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娛樂稅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裁字第363號聲請人 楊小萍 即啄木鳥網際網路休閒館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彰化縣地方稅務局間娛樂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本院100年度裁字第2218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
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
二、本件聲請人前因娛樂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對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簡字第70號判決(下稱原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100年度裁字第2218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以所涉及之法律見解不具有原則性,上訴不合法而駁回確定,聲請人不服,復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所經營者為「資訊休閒業」,依租稅法律主義,本不屬課處娛樂稅之範圍,相對人逕依娛樂稅法、彰化縣娛樂稅徵收細則及彰化縣修訂後課徵娛樂稅級距標準表等規定,對聲請人開徵民國99年7月份娛樂稅,原審判決及原確定裁定未予糾正,顯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第2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及判決理由與主文矛盾之違法云云。觀其再審意旨,無非重申其對於前訴訟程序原審判決不服之理由,惟就本院原確定裁定以其上訴不合法而予駁回,究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則未敘明,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藍獻林
法官廖宏明法官林文舟法官胡國棟法官林玫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書記官吳玫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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