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369號原告 莊佳鑫 被告 陳文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對於本院101年度易字第1147號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02年度附民字第68號),經本院刑事庭於民國102年3月22日裁定將前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移送本院簡易庭後,原告於102年6月13日具狀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將請求之損害賠償金額自新臺幣(下同)10萬元擴張為783,254元,就原告其後擴張之683,254元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的規定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擴張後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珮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書記官陳茵珮備註:原告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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