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0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0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3028號債權人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理人 陳品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家翔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陳家翔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本件債務人收受日期章不清晰,請提出清晰之債務人收受債權讓與通知書回執,若無法提出,請變更本件利息起算日為「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
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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