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426號聲請人即被告 許佳燕 聲請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吳天明 上列被告因上開聲請停止羈押、交保案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
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釱任
法官鄭水銓法官陳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慧禎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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