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8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8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8476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務人 程雅靖程宜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88,62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34
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因此債權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債權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者,始得利用債權人網路銀行平台,線上申辦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因此,就系爭借款部分,係利用債權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債務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程雅靖即程宜真透過債權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
申辦信用貸款,債權人於111年08月26日撥付信用貸款20萬元整予債務人,貸款期間七年,相對人曾申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寬緩措施,債權人依原借期續展至119年02月26日屆滿,貸款利率係依債權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調)加11.79%計算之利息(民國113年05月26日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為1.71%,計息利率為13.5%),另債權人再於112年04月18日撥付信用貸款20萬元整予債務人,貸款期間七年,相對人曾申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寬緩措施,債權人依原借期續展至119年10月18日屆滿,貸款利率係依債權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調)加
10.54%計算之利息(民國113年05月18日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為1.71%,計息利率為12.25%)。上開借款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5%計算(信用借款約定書第十六條)。
㈢依借款之還款明細,債務人原確實依約繳付每月應還之月付
金,足見雙方確有借貸關係存在。債務人程雅靖即程宜真對前開借款本息分別僅繳納至113年05月26日及113年05月18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信用貸款約定書及信用借款約定書之約定,債權人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款388,621元(其中計息本金365,415元,緩繳息23,20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8476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76,378元程雅靖即程宜真自民國113年05月26日起至民國113年06月26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3.5自民國113年06月27日起至民國114年03月26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5自民國114年0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3.5002新臺幣189,037元自民國113年05月18日起至民國113年06月18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2.25自民國113年06月19日起至民國114年03月18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4.7自民國114年03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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