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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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減字第16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65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九二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所列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各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各該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宋明蒼法官蘇清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嘉琍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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