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68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聲字第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所有物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687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臺中市南區德義社區發展協會法定代理人 邱家永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林金忠間 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05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金吾
法官高榮宏法官蔡孟珊法官藍雅清法官陳靜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蔚菁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