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聲保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52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啓揚上列受刑人因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且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案件,經法院裁處有期徒刑5年2月,在法務部○○○○○○○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6月2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574400號函辦理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而查本案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子為性交罪及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子為猥褻之行為罪部分,按其犯罪情節,認為有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款、第2款之必要,聲請意旨雖漏未依該規定提出聲請,本院仍應依職權補充諭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第2項第1、2款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昱亭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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