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88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8875號債權人 丁志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杰洋工業有限公司、 劉學洋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劉學洋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並請具體敘明對其
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按執票人不於票據法第130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或不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票據法第132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依據票據關係請求,惟查,劉學洋為背書人,票號RA0000000之支票,執票人即債權人為付款提示日,顯逾票據法第130條所定期限「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應於發票日後七日內,為付款之提示,不得對背書人請求。)。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為113年5月10日起算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