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0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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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0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5093號債權人 高耀宏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郭彥呈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對郭彥呈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郭彥呈部分核發支付命令,其請求標的及原因事實均與本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5205號支付命令事件相同,而前開支付命令業經本院核准並已核發確定證明書,是債權人就同一法律關係重覆提起,依上開之規定,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其餘聲請,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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