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審交簡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9號原告 許筠姍 被告 李威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審交簡字第12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明珠
法官藍海凝
法官劉安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志成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