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32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13235號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壹仟壹佰貳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零柒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5月22日
民事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5月22日
書記官范鳳月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 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