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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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99號聲請人甲○○聲請人乙○○
2相對人丙○○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丙○○間返還押租金支付命令確定事件,已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98年度再字第22號)為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98年度執字第29695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
二、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第4條第1項第5款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固有明文,惟是否有必要停止執行程序,仍應由受訴法院依具體個案認定之。
三、經查,聲請人固已對於原確定支付命令提起再審之訴(本院98年度再字第22號),惟查,聲請人所提起再審之訴,業經本院以再審之訴顯無理由,於民國98年5月21日以判決駁回聲請人再審之訴在案,有本院98年度再字第22號判決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前揭停止強制執行之聲請,已無必要,即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
書記官劉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