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2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附民字第236號原告 林浚修 被告 黃誠宗 上列被告因96年度重訴字第35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㈠聲明:
⒈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5萬元,並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陳述:
因被告黃誠宗於94年5月間,向原告林浚修兜售股票,原告以個人儲蓄及退伍金總計45萬元向被告購買後,於95年2月間與被告失聯,至96年12月14日,經中華日報得知被告為詐欺集團成員之一,經檢察官提起公訴,遂提出本訴請求被告賠償財物損失。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黃誠宗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勇輝
法官程克琳法官吳坤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程伊妝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