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0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034號原告 葉耿賓 訴訟代理人 陳廷瑋 律師
吳鎧任 律師 蔡宜真 律師被告臺南市○○區○○代表人 江明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求為:「一、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06699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對原告新臺幣(下同)705,783元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二、被告不得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06699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所依據之執行名義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7年度促字第49973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對原告強制執行。」,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所受之利益應為上開金額,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705,78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
書記官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