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9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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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9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99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政雄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4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政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政雄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判決確定後,送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0年12月1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802441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11年10月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雅惠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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