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08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0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208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緝字第12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乙○○於民國95年10月29日20時55分許,在高雄市○鎮區○○○路○○○號「界揚超商」內,因於該店內把玩電子遊戲機台屢試屢輸,遂懷疑電子遊戲機內含程式藏有問題而心生不滿,竟基於傷害之犯意,以鋁質球棒毆打前揭機台負責人甲○○,致甲○○受有頭部外傷併腦震盪之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聲請狀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王淑惠法官陳宛榆以上判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劉甄庭中華民國96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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