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感聲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予繼續執行感訓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治安法庭裁定96年度感聲字第27號聲請人臺灣東成技能訓練所被移送人甲○○
(現於臺灣東成技能訓練所)上列聲請人因受感訓處分人感訓處分執行中,聲請免除其感訓處分之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感訓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感訓處分人甲○○前因感訓處分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定交付感訓處分確定(94年度感裁字第22號)後,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民國94年10月3日將受感訓處分執行人移送臺灣技能訓練所執行,茲該處分已執行1年以上,該受感訓處分人感訓累進處遇已於96年1月進入第
1等,且最近3個月,每月考核績分均26分以上,聲請人因認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而聲請免除其感訓處分之繼續執行等情。
二、本院審核結果,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檢肅流氓條例第19條第1項、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4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5日
治安法庭法官陳建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6月25日
書記官林姵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