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10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寬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6年度執聲字第7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寬龍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寬龍因詐欺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附卷可按。是檢察官所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8項、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琮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芳瑤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4年9月3日│104年12月10日上午9│104年3月29日至104││││時5分採尿時回溯96小│年3月30日││││時內之某時許││├────────┼──────────┼──────────┼──────────┤│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104年度毒偵│新北地檢105年度毒偵│新北地檢105年度偵緝││年度案號│字第3486號│字第476號│字第1518號、桃園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0858│││││號│├───┬────┼──────────┼──────────┼──────────┤││法院│臺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簡字第3255號│105年度簡字第719號│105年度簡上字第112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12月29日│105年2月26日│106年1月24日│├───┼────┼──────────┼──────────┼──────────┤││法院│臺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簡字第3255號│105年度簡字第719號│105年度簡上字第1127││││││號││判決├────┼──────────┼──────────┼──────────┤││判決│105年1月29日│105年4月8日│106年1月24日│││確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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