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6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6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裴美莉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7864號、第5512號、第101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裴美莉被訴違反森林法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裴美莉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於審理中就被訴部分自白犯罪,本院認為該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梁志偉
法官徐漢堂法官簡志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
書記官邱美嫆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