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35號原告 翁毓聰 訴訟代理人 翁富彬 被告 莊紹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原定民國108年8月9日下午5時整,在本院民事庭第6法庭宣示判決,延展至民國108年8月12日上午12時整,在本院民事庭第6法庭宣示判決。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民事訴訟法第15
9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定民國108年8月9日下午5時,在本院民事庭第6法庭宣示判決,因遇利奇馬颱風之重大事故,經桃園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爰依法延展至108年
8月12日上午12時,在本院民事庭第6法庭宣示判決。
二、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
書記官劉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