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53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53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5310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楊慎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伍仟陸佰肆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楊慎慧於民國87年7月9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96年3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96年8月3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新臺幣(下同)8432元及費用707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二)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聲請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俾保債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1531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楊慎慧431│自民國096年│至民國104年│年息百分之十九│││106505│0000000000│08月04日│8月31日止│點七一│││元│402│起││││││├──────┼──────┼───────┤││││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9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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