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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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召開年度大會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16號原告 黃健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召開年度大會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召開年度大會,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書記官黃瓊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