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行使權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278號聲請人 陳清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限期通知相對人數位開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使權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一事不再理原則),民事訴訟法第253條定有明文;又起訴違背第253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就同一原因事實已向本院聲請限期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並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17日以103年度聲字第728號裁定命相對人應自該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就本院91年度裁全字第10399號假處分裁定執行所受之損害,對聲請人行使權利,並向本院提出行使權利之證明,此有本院103年度聲字第728號民事裁定在卷可稽,茲聲請人再就同一原因事實提起本件聲請,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為不合法,自應駁回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書記官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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