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5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40號聲請人即被告 鄒博羽 指定辯護人 鄭中睿 律師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案件(105年度重訴緝字第1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引用具保狀之記載(如附件)。
二、經查,被告鄒博羽因擄人勒贖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
4月1日,以其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裁定羈押在案。惟被告另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105年度審易字第2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嗣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向本院借提執行,而自105年8月19日起另案入監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各1份在卷可稽,是被告已非本案羈押之被告,其執前開理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已無從加以審酌,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小琴
法官楊捷羽法官吳金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佳慧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