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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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57號原告康可力食品有限公司代表人 楊適鴻 訴訟代理人 王奐淳 律師被告 林宥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368,000元【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1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書記官彭蜀方附表:(幣別為新臺幣)編號機器設備名稱及數量原告 陳報 之價格1大磨皮機1台279,000元2小磨皮機1台70,000元3震動篩選機1台150,000元4台車式熱風旋轉爐3台1,185,000元(每台395,000元)5分離式冷氣(冰點牌)1組30,000元6油壓升降搬運車2台20,000元7蒸氣鍋爐及製水設備1組300,000元8蒸氣雙層鍋2口96,000元9不鏽鋼工作桌3張36,000元(每張12,000元)10冷凍庫冷排2台850,000元11冷凍庫壓縮機2組12100公斤電子秤1台12,000元13義大利製冰機1台(型號:STARGELH1000)1,200,000元14義大利乳化機1台(型號:STARMIXE110WEMU)15真空包裝機1台80,000元16三層烘焙電爐1台90,000元17大型攪拌機1台120,000元18中型絞肉機1台50,000元19小型絞肉機1台30,000元20變電筒(10KVA)1個15,000元21變電筒(15KVA)1個20,000元22電纜線150安培2條100,000元23電纜線250安培2條100,000元24空氣門1台10,000元25冷卻水塔1座100,000元26選果機1台120,000元2715坪冷凍庫總成1組215,000元28磨粉機1台70,000元29雙槽流理台1組20,000元總計5,36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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