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建字第23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1日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建字第23號原告一太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貴香 訴訟代理人 張正億 律師被告良鋼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榮進 訴訟代理人 郭俊銘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民事第三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書記官黃紹齊